关于受理民营担保机构申请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4〕211号),经市财政局同意,从2005年4月1日至4月15日,我中心开始受理民营担保机构申请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请符合条件的民营担保机构根据《2005年民营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指南》(附件1)的规定,报送材料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贸易工业局6号窗口。

附件1:2005年民营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指南

附件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唐少立 陈玉茹 电话:82977347 82977348)

附件1:

2005年度民营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指南

一、申报对象

经批准在深设立的、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申请。

三、申报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贸易工业局6号窗口。

四、基本条件

(一)担保机构须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

(三)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五、上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备案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纳税单(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四)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被保企业名单及工商信息单。

(五)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可以一家银行出具一份证明,但证明内容必须包括在该银行发生的被保企业名称、被保金额、时间等)。

(六)个人贷款担保、但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必须提供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和贷款银行的证明(可以一家银行出具一份证明,但证明内容必须包括在该银行发生的被保个人名称、对应企业名称、被保金额、时间等)。

六、风险补偿计算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担保项目按照申请单位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原则上每一申请单位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上报申报材料


七、办理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提出补偿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审核

在市中小企业发展网公示5天

市贸易工业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通知书

到市财政局办理领取手续